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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合宪性争议再反思——兼论立法形成条款的成因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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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入市设定了严格限制,长期以来被批评为违反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征诸该条款产生的背景和历程,不难发现无论是在事实还是规范层面,其历史原旨并不指向使集体土地自由入市成为原则,不自由成为例外.作为立法形成条款,该条款的精神原理在于通过宪法延迟减低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演化提供框架、划定边界.在此视角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农地入市限制并不存在合宪性危机.然而,这不会取消当下改革的必要性.只有深入理解宪法土地转让条款的历史原旨和精神原理,方能避免保守或激进的陷阱,审慎推进改革,实现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多元目标之平衡.

集体土地入市限制、原旨主义、立法形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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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世界各国代议制度与中国人大制度比较研究”17JJD820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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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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