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280.2014.04.008

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引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出发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经营者“应告知未告知”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告知义务的范围、举证责任、欺诈认定以及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等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现有民法规则存在体系整合的必要.第17号指导案例在肯定“应告知未告知”的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理解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上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对前述诸多问题的解决并未形成参照效力,仍有待今后的判例学说作进一步发展.

消费者保护、告知义务、欺诈、惩罚性赔偿、第17号指导性案例

8

D92;D9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绿色转向研究”Y20112035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50-16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8

2014,8(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