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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3.06.011

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引用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会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情谊行为领域的适用,对该问题要采取利益动态衡量为主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研究方法.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情谊行为的施惠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或者说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对此种意思或意图要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动态判断标准.

情谊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利益动态衡量

7

D41;D92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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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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