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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1.03.014

《日本民法》之合同不履行

引用
依照在19世纪末制定的日本民法,关于合同不履行向来有如下规则:在债务能够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可以主张强制履行、请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在债务不能履行的场合,如债务人有归责事由,则作为损害赔偿及合同解除问题;否则,则作为风险负担问题.这套规则的前提在于,不问债权的发生原因,而按统一的规则处理;履行可能与否依社会交易观念判断;依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责事由而区别对待.最近日本的学说对此提出批判,强调对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应重视当初合同的内容.目前在日本法务省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正参照上述议论,审议日本民法(债权关系)的修改.

《日本民法》的修改、合同不履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解除

5

D92;D9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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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5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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