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502.2017.21.007
少年为情约打架受伤判刑悔不该
案例:2016年夏季的一天傍晚,中学辍学的陈某,在寻找前女友张某时,与张某的现男友刘某发生口角,陈某、刘某两人约定次日在水门塘公园见面,一决高下.随后刘某邀来其好友邵某、高某等人,希望帮自己制服陈某,邵某于是购买了3根甩棍.陈某邀来其好友龚某等人,并购买钢管4根(长约30厘米),双方见面后一言不合发生混战,斗殴中龚某、陈某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龚某头部右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陈某头部及全身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少年、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骨骨折、中学、制服、夏季、损伤、水门、受伤、女友、公园、钢管、斗殴、并购、案例
D92;R68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