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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商事信托中农民利益保障规则的构造

引用
推进农地资本化进程中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与自由是贯彻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应有之义.农地商事信托可以实现统合农地资源与精准扶贫的价值目标.但实践中的农地商事信托却将农民排除在信托法律关系之外,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农民在农地商事信托中的收益请求权,"无名"又"无实"的境况造成了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困境.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双重解构,反映出农民利益保障应予以倾斜式考量.为此,可从优化法律规范的内容联动,完善受托人信义义务与激励机制,确立信托协同监管的治理体系,提供委托人权利救济路径为规则展开的进路选择.

农地资本、信息不对称、公共利益、信义义务

D922.32(中国法律)

本文系2020年四川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专项"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FZ026

202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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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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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29/F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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