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模式之思考——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游走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类型化模式”与“单章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模式”两个划分标准下的六种排列组合之间的争议.农民工选择退保和主动提议不参保的事实,都说明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未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而农民模式、职工模式都是现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翻版,这两者应予舍弃.类型化模式化解了农民模式、职工模式的缺陷,成为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之一.此外,还需要考虑在农民工追求与城市人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注意农民身份所具有的土地资源及相关附属利益这一特殊性.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单独立法比单章立法模式可能更为符合现实的情况.在“单独立法·类型化”模式下,应当建立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运行有效、阶梯递进、险种明确、重点突出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F840.61(保险)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