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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立法选择

引用
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键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农村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F301.3(农业经济理论)

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苏教师200830号的研究成果

201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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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1003-7470

51-1029/F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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