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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605.2006.01.010

对我国上调煤炭资源税的分析与思考

引用
@@ 自2005年5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高了8省市煤炭资源税的税率: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统一提高至2.5元/t;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提高至3元/t以外,省内其他地区提高到2.5元/t;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除焦作煤业集团、鹤壁煤业集团、义马煤业集团分别提高到每吨3元、3元和2.5元以外,其他煤矿统一提高到每吨4元.这是继2004年年底山西、内蒙古、青海三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分别上调至每吨3.2元、2.3元、2.3元之后,我国第二次对煤炭资源税进行调整.此前,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行以来,我国的煤炭资源税整整10年保持不变--统配矿吨煤征收0.3~1.6元的税额,非统配矿吨煤征收0.5~1.6元的税额.

煤炭、资源税、煤业集团、人民共和国、回族自治区、暂行条例、税率、税额、配矿、重庆市、云南省、山东省、三省区、曲靖市、内蒙古、河南省、贵州省、富源县、福建省、财政部

F4(工业经济)

200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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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研究

1002-9605

11-1038/F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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