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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154.2006.03.049

中外公务员主要制度之比较

引用
@@ 一、不利处分后的救济制度 1. 国外的规定.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特点是:(1)行政救济制度.<美国法典>规定,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可向考绩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交由行政法官或该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委员会的雇员进行审理.但在涉及对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时,则"应由该委员会、有审理申诉经验的雇员或行政法官审理."(2)司法救济制度.<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如果对人事院作出的不服申诉的裁决或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并联.美国的司法审查遵循着"成熟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及"首先管辖权原则",其中"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要求,突出地体现了美国制度的合理设计.该原则强调,"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

国家公务员法、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行政救济制度、委员会、行政法官、行政处分、司法救济、审理、申诉、美国、行政诉讼、行政决定、司法审查、考绩制度、合理设计、雇员、法院、成熟原则、裁决、人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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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中国政治)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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