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225.2013.06.005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于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具体规定如下:<br>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br>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局长办公会议、生命安全、空顶作业、具体规定、国家、越界、巷道、失效、区域、开采、采煤
D92;X5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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