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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70.2014.01.025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引用
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最典型的则是清代之雍正朝。雍正在位十三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这个体系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其中的吏部考功司负责主导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都察院属于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督抚是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如此,在雍正朝形成了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的问责与处分系统,有力地加强了对官员的管理。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处分制度、机构体系、都察院、吏部、官僚体制、封建社会、地方督抚、分系统、管理

D69;K24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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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70

32-1817/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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