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之原有范围的再探讨
“原有范围”作为先用权人行使专利先用权的主要限制,其界定标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中采纳的都是“量化标准”,此做法不符合先用权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使先用权人陷入“许我走路,但我无路可走”的困境.其认定标准应采“质的标准”,才能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进而实现专利权制度和先用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专利先用权、原有范围、量的标准、质的标准
DF523.2(民法)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品牌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编号11240045030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项目参与人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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