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09.2022.03.018
先合同义务引入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先合同义务这一概念并非私法专属,而是合同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价值不能为其他概念或制度所替代,应将其于行政合同中明确.行政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二元属性存在交叉、矛盾,先合同义务正是平衡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合理手段;而作为缔约阶段的一项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也为实体控制不足、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其将缔约阶段的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促使其达到平衡状态,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并且通过先合同义务的履行,从根源上实现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得权力控制"化被动为主动".
先合同义务、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合同缔结、权力控制
D923(中国法律)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