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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175.2012.03.034

有关举证时限条文修改的几点思考

引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在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防止证据突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过于苛严的失权效果使得实体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导致实践中举证时限要求被软化甚至回避适用.为应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举证时限规定予以修改,希望拓宽逾期提交证据的使用范围.但从《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来看,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条文表述,证据的采纳与否,训诚、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多种手段的组合,并非都能实现修法的预设目标.为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理由不成立的,原则上不予采纳该证据,但允许有例外,同时对逾期方实行费用制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举证时限、费用制裁

B546

2012-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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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175

14-1079/C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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