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8.11.014
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程序构建与法律监督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制度正式确立.国家监察权是我国权力体系中的新型构造部分,是一系列权力的集合体.国家监察权之权能构成应当在监督、调查、处置三项“主权”之外,增加监察建议权、规范制定权、惩罚裁量权等“辅权”.依照监察权启动、运行、救济三阶段的划分,应当严格限制留置等监察措施的启动条件、规范监察措施的实施、保障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监督层面,应当实现党、人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以及社会大众等主体与宪法、国家监察法以及相关配套立法等制度规范的联动,构建主体与制度相结合的二元监督模式.
国家监察权、权能构成、规范行使、法律监督、二元监督模式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18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律监督研究”gxun-chxzs201822;2017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17FFX003;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成果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