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7.03.024
网络有偿删帖行为刑法定性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患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网络有偿删帖、刑法定性、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924.399.4(中国法律)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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