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7.01.023
刍论我国民事执行时效制度之立法修正
对民事执行时效的性质、效力等的认识与请求时效制度的正确建构,关系到民事执行请求权保障的程度.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民事执行申请期限性质的认识,形成了“除斥期间说”“法定期间说”“诉讼时效说”等,并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执行时效制度的立法.从对民事执行时效性质的再认识,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所确定之民事执行时效制度,源于认识错误所导致的制度设计弊端显而易见.为保障民事执行请求权,民事执行时效制度亟待立法修正,应当借民法典编纂之机,将民事执行时效制度置于民事实体法立法之中,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上时效制度之冲突,并完善民事执行时效届满后的效力认定程序.
民事、执行请求权、执行时效、民法典
D925.184(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事执行请求权保障机制研究”2014CFX02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实证研究1949-2013”14AFX015
2017-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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