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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15.09.026

宪法中“公民赡养扶助义务”的内在价值析论

引用
在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观念下,“国家—公民”二元对立的研究立场、权利中心主义的话语模式使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的立宪价值、规范性长期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共同体基本规则观念的导入将家庭纳入宪法学的理论视阈中,为批判西方中心主义、非文本主义的传统研究提供了视角。在这种观念下,人的社会性成为宪法秩序的基石,义务规范作为共同体成立的基础,与权利规范具有同等价值。家庭在共同体结构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宪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凸显我国宪法鲜明的传统文化底蕴,体现出家庭内部的自足性价值,具有巩固国家正当性的功能;是国家对次级共同体的必要调整,为实现人权保护在不同共同体之间架设起桥梁。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彰显了宪法的上述价值。

“公民赡养扶助义务”、宪法价值、共同体、人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D293.80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0-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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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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