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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15.08.005

公共冲突管理中的政府责任及其机制建构

引用
风险社会下公共冲突的大量存在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征。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公共冲突的多元管理主体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公共冲突具有复杂性、突发性、群体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等特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冲突管理过程中冲突意识淡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制度供给不足、问责不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缺乏,使其对公共冲突管理基本处于“责任悬浮”与“效果浅表”状态。夯实政府公共冲突管理路向责任,需从构建公共冲突管理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健全的制度体系、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以及组织保障机制着手,并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舆论导向、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硬件”建设与“软件”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对公共冲突的有效管理。

公共冲突管理、政府责任、行政问责机制、有效管理

D630(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公共领域冲突管理体制研究”13AGL005阶段性成果。

201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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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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