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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15.07.027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

引用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协作、监督

D925.04(中国法律)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4-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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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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