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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15.07.009

“最低限度的法治”不足为治--对法家法治思想的价值评估与反思

引用
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法家的法治思想类似于西方的形式法治思想,可以称之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法治”,希望能从中探寻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使之实现现代性的转化。然而,将法家的法治思想类比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法治,不仅是对西方形式主义法治观念的误读,而且忽视了法家法治思想中导致极权的思想因子。法家思想遏制社会自治的发展,忽视家族伦常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其中的法治主张并非没有价值因素,但隐藏在其形式主义法治主张背后的是国家至上、君权至上的价值预设。因此,忽视社会自治与道德价值的法家式法治并不是能带来良善的社会治理方式。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吸取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重视对社会自治力的培育,尊重市场和社会的自我发展规律。

形式法治、工具价值、法家法治思想、价值评估、社会治理、良法之治

D929(中国法律)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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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03/C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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