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4.07.006
论我国新闻仲裁制度的构建
根据我国《仲裁法》可仲裁范围的规定,新闻传受双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属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性质的纠纷,具备可仲裁性。为创新有效化解我国新闻纠纷的非诉讼模式,应从仲裁机构、仲裁队伍以及仲裁程序等方面构建灵活高效的新闻仲裁制度。
新闻纠纷、可仲裁性、新闻仲裁制度、非诉讼模式、构建
D925.70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07BXW004研究成果之一。
201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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