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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11.11.025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引用
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应成为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关于“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应采用“程度加频率”的方式来加以认定.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期待赔偿财产,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考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立法、缺失、完善

D924.344(中国法律)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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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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