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0.03.031
经济法实体法权利的可诉性研究
经济法的实体法既调整公共增量利益关系,又调整私人增量利益关系,因而经济法的程序法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方面的内容.经济法实体权利的可诉讼性则来源于其所确立的权利模式能否有效保障人们的剩余博弈权而使社会不断走向安全、公平、发展的方向.剩余博弈权具体表现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是劳动力权力的经济法权利转换模式,它在企业、市场、国家等经济治理机制中具有可诉性.
劳动力权力、权力权利化、剩余博弈权、剩余控制权、剩余分配权、可诉性
D922.290.4(中国法律)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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