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7.10.027
刍论村民小组的再定位
村民小组由于法律定位不准以及认识上的混乱等原因,造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之争,使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应从法律上确定村民小组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并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论证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再定位.
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法律定位
F325(中国农业经济)
2007-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