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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05.09.027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浅析

引用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学校事故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学校、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监护责任、归责原则

D923(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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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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