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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52X.2005.06.003

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

引用
@@ 法律法规要求: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亦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人员、施工总承包、生产许可证、人民共和国、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法、组织演练、配备、经营规模、经营单位、建筑、分包单位、法规要求、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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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建筑施工)

2005-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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