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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52X.2004.02.006

违反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引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资质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本文即拟对这一条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安全生产、生产条件、资质等级、资质证书、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管理条例、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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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1(建筑施工)

200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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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

1004-552X

51-1390/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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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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