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区域、建筑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化管理、政府建设、预防为主、推广使用、生产法律、科学管理、管理工作、管理部门、附属设施、房屋建筑、法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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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1(建筑施工)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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