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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4669.2016.10.111

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法律制度

引用
1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含义 对于"风险"的定义,在我国,学者们对风险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广义上的风险中的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损失,不管是故意还是过世,一般按照违约责任的原则来处理,所以本文探讨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时,是指狭义的风险.相应的,所谓风险负担,是指风险发生后,此种不利状态或损失由谁承担.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是指,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其不利后果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当事人、毁损、责任的原则、主流地位、意外损失、合同订立、风险负担、状态、学者、违约、特征、过失、处理

F83;D92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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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1005-4669

51-1737/G0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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