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860.2010.06.019
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庭审启动后公诉方要求撤回公诉是否准许,应当视撤回公起诉之动机、刑事被告权利、刑事审判之具体进程等因素而定.撤回公诉对刑事被告是否有利,要视具体情形而定,而非不经法院审查完全由公诉方自主决定.从欧美国家的先进法制经验以观,很多国家其实对公诉方任意撤回公诉而规避败诉风险均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公诉方的撤回公诉申请,我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有必要建构起应有的司法审查机制,在特定案件中对撤回公诉进行相应的限制.
撤回公诉、司法审查、中间程序、程序安定
D925.2(中国法律)
江苏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极化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之意义》07SJD820017
2011-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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