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530.2014.19.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探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可以弥补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全面的保护。特别权利的主体应采用多层次认定的方式,整理者、改编者、代表性传承人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的权利人。应当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强调利益分享权,权利人所获收益需有一部分用于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虑到公共利益,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进行限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多层次
K89;C95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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