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530.2006.10.004
也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001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主要体现为一种整体的视觉效果,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应由一般消费者(或者称普通消费者)遵循整体观察,间接对比,是否会造成误认和混淆的判断标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在侵权判定时,将外观设计中形状与图案人为割裂的评判,是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立法的立法要旨的.本文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从立法的原意和立法的宗旨来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就此为立足点分析侵权判定中的误区,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度.
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侵权判定标准
D9(法律)
2006-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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