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530.2006.10.003
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及出口合同备案须知
@@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加工贸易、海关总署、国家发展、产品目录、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财政部、通知、税务、商品、改革、财税
F7(贸易经济)
2006-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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