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530.2006.08.010
关于委托创作制度的法律探讨
对于著作权法第17条的理解,法学界可谓各有千秋,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科学的标准可以参照,不利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民法和著作权法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所谓的委托创作制度进行必要的阐述,同时对所谓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加以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如需要由受托人享有,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必由法律另行规定.
委托、创作、法律探讨
D9(法律)
200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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