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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530.2005.02.009

沪科侵犯商业秘密案:前因后果与法理分析

引用
@@ 一度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一案,2004年12月7日下午,终于有了一个法律结果.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2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5万元、3万元.已被冻结的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华为、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深圳南山区、责令退赔、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网络产品、秦学、刘宁、保密协议、人民币、上海、签订、判处、款项、技术、户内、构成

DF6;D91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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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530

32-1191/T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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