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危害、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刑法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民群众、会议、销售、生产

35

TS2;S96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1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吉林畜牧兽医

1672-2078

22-1104/S

35

2014,35(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