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人民共和国、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法、主管部门、执业行为、医师、业务素质、行政区域、卫生安全、合法权益、动物健康、动物保健、道德水平、总则、职业、政府、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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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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