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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9042.2012.07.015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引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除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自愿或被强制回收,并免费维修此类产品的制度.在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法律基础缺失、召回监管部门缺位、违法成本低廉等问题.因而,应当坚持以强制召回为主、自愿召回为辅的方式,引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以保证召回的顺利进行.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

28

DF59(民法)

2013-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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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1009-9042

22-1265/TB

28

201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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