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社会保险立法研究
失能老人必然需要长期照料.照料服务的提供者可分为“传统家庭成员”和服务商两大类.一方面,得到照料的失能老人应对传统家庭成员加以补偿、对服务商支付对价;另一方面,失能老人的养老金、储蓄、住房不足以支付.依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第48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失能老人提供物质帮助.帮助应该采取社会保险而非社会救济这种组织方式.立法建议主要是:保险基金由缴费和源于政府税收的补贴构成;按统一标准向全体受益人提供保险待遇;失能由中立的机构加以评估;保险待遇包括家庭照料、社区照料、机构照料;保险待遇应该慷慨;设置管理人.
失能老人、社会保险、长期照料、立法研究
53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法学类一般项目09YJA820073;杭州市法学会资助课题项目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