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成年监护制度的比较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东亚、成年监护、法定监护、任意监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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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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