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行政监督的再认识——基于《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论证会的思考
制定合同行政监管规范,应当区分行政主体管理合同行为的性质,确定其不同的立法原则.行政主体管理合同的行为可以分为合同行政干预、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行政倡导.合同行政干预害及合同自由,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合同行政监督不干预合同自由,是对合同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督促,对合同违法依法进行处理,其核心是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等的合法性;合同行政倡导以必要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以不违反法律禁止为限,以市场/合同主体自愿为基础.基于此,我们才能够恰当地检讨、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的范围、手段和方式.
合同自由、合同行政监督、立法建议
D923.6(中国法律)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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