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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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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