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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669.2011.08.022

自然人姓名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

引用
@@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最为基本的标表型人格权.传统民法着重强调姓名权与主体联系密切的非财产性利益,强调姓名权是一项旨在维护主体人身专有标识安全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姓名权、商业利用、法律形式

D92;DF5

2012-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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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刊

1004-8669

11-3053/F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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