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669.2007.10.033
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
@@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我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具有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们是供水、供气、供电以及承担铁路、航空、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又处于行业管理、经营一体化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公用企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透明度低、限制竞争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
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行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收费透明度、经营一体化、自然垄断、行政主体、限制竞争、双重特征、市场经营、企业服务、民事主体、垄断协议、管理机构、法律制度、电话业务、质量差、消费者
D9(法律)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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