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669.2005.01.008
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 我国上市公司被人为地分为流通和非流通的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持的流通股,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持有的非流通股,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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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B82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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