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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红光公司虚假陈述案

引用
@@ 案情介绍1998年12月14日,投资人姜顺珍对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等人在红光公司上市及上市后进行了虚假陈述,其依赖该虚假陈述对成都红光公司作出了错误投资决定为由,将上述被告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告姜顺珍诉称,从红光公司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买进红光股票180股,实付金额15744.66元.由于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致使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与实付金额相比,损失3136.5元.

案例、红光实业、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上市、区人民法院、原告、虚假利润、投资决定、股票、投资人、上海市、浦东新、证券、起诉、亏损、股价、股份、成都、被告

F83;D92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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