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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政策选择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传统会计根据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将会计收益定义为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不确认未实现的资产置存收益,因而体现为相对狭隘的收益观.由于未实现损益,特别是未实现的资产置存收益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因此FASB在1985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辑中,设立”利得”要素反映非正常经营活动收入,将其定义为”来自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项与情况导致的权益增加”;设立”损失”要素反映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将其定义为”来自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项与情况导致的权益减少”.

中央银行、未实现利得、会计主体、收益确认、经营活动、性交易、非正常、边缘性、未实现损益、资产、要素、收入、实现原则、权益、经济决策、会计收益、会计期间、会计概念、收益观、公告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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