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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作为支付结算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引用
@@ 长期以来,支付结算管理一直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关于支付结算管理主体的争议缘自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支付结算业务,必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主体、商业银行法、结算管理、监督管理机构、银行卡业务、人民银行法、重要职责、修订、票据承兑、银行业、信用证、国务院、中国、贴现、条款、国内、服务、担保

F83;TP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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